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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和土壤质量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及时公布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和农田土壤状况,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为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补偿标准。因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依法予以赔偿;责任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需要调整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三)超越权限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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