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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注意事项:一、开具发票的时间务必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如: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及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二、发票的使用期限正常经营的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人必须及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般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合并、分立、联营等情况,也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三、发票的抵扣期限一般纳税人认证发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时间仅限于当月,且必须在认证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于上月认证的专用发票,如果上月没有申报抵扣,通常情况下在本月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票据行为须在票据(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据之外另外以书面形式记载有关事项,即使其内容和票据有关,也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金额。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到期日。 3、任意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进行了记载,则依照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例如出票和背书行为中的“禁止转让”事项。 4、记载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例如背书时记载的条件。 5、记载本身无效事项。记载的此类事项在票据法和民法上均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例如汇票的出票人免除其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事项。记载此类事项的,不仅关于该事项的记载无效,而且导致整个票据行为无效。例如,汇票的出票行为、承兑行为附条件。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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