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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受委托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
试运营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轨道交通设施在试运营期间保持稳定运行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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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二)擅自张贴、涂写、刻画;(三)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四)不按照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五)吸烟;(六)使用滑板、溜冰鞋;(七)擅自派发报纸、广告、宣传品等印刷品;(八)携带犬(导盲犬除外)等动物和充气气球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九)在自动扶梯上逆行、嬉戏、打闹;(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工程进入试运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运营单位应当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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