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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
试运营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轨道交通设施在试运营期间保持稳定运行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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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安全运营、高效便捷的原则。
发生突发事件,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停部分线路或者全部线路运营,并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安全生产、城市管理、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卫生、质量监督、国有资产、工商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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