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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股东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废掉法定代表人: 1、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大股东可以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推进股东会议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者决...
大股东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废掉法定代表人: 1、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大股东可以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推进股东会议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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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投票比例,处理可以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定,要看大股东的股权比例是多少。除非法定代表人出现了禁止担任的情形,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50%以上投票通过的。如果大股东的股权是51%以上,可以直接提请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然后去工商局备案。如果是不足51%,那么就需要联合其他的股东一起投票变更法定代表人才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一般有如下程序: (一)召开股东会并做出产生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规定是公司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决议。 (二)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大股东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废掉法定代表人: 1、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大股东可以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推进股东会议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者决定; 2、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的30日内,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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