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这是设立公司和管理公司的基本要求,也是必不可少的制度。公司应...
隐瞒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隐瞒、故意销毁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现行《刑法》对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的规定是: 1、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以下标准下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故意隐匿的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故意隐匿会计报告的,应当立案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6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80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