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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具体内容是: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六个月的优先权,即在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通过是:任何人或者其有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统一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如某企业2004年3月1日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然后2004年5月30日又在其他成员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根据优先权的原则,某企业在成员国的商标申请日期就不是2004年5月30日,而是第一次在中国申请的日期2004年3月1日。因为许多国家商标注册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申请日期的提前对确定商标权利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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