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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
债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债权须合法有效,虚构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3、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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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3、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第228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债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债权须合法有效,虚构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3、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自愿放弃抗辩权; 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3、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第228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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