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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更改。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权属登记簿...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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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申请。房屋被依法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房屋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证书;(四)规划许可证;(五)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六)抵押合同;(七)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终止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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