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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直接负责人员负有如下义务:(一)不得篡改...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不得为其私人目的,窃取、使用在统计工作过程中掌握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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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报请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四)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原始台帐、调查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或信息的;(五)利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之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六)干扰或阻挠统计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统计监督的;(七)擅自编制统计调查报表的;(八)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九)未按规定的方式传送统计信息的。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定期评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对评定优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通报表扬,予以奖励;对评定不合格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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