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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电子...
军工电子统计信息的整理、保存和传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在配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专用房间内进行,所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进行物理隔离,并通过军工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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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不得为其私人目的,窃取、使用在统计工作过程中掌握的统计资料。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一)对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拟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本办法及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和实施;(三)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四)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五)指导并监督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六)依法审定、公布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七)保管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报表;(八)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九)组织开展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培训工作。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报请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四)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原始台帐、调查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或信息的;(五)利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之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六)干扰或阻挠统计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统计监督的;(七)擅自编制统计调查报表的;(八)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九)未按规定的方式传送统计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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