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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履行集体协商职责,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或者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职工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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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的协作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工会选派人员担任劳动监察协管员,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察人员和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监察与监督。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一)生产经营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改制、合并、分立方案,出售、租赁、破产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二)职工分流及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单位的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四)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单位担保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等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五)对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由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六)进入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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