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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款一方到庭可以起诉吗?

2021-03-01
可以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签了字的债务或者是只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时候追认了的,即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我们可以知道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借款时不清楚具体情况但是事后追认的话该借款合同的效力涉及夫妻双方,对夫妻双方都具有同样的效力。 同样的道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一方或者是双方有两个人以上的,有共同的诉讼标的的,是共同诉讼,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当事人一方的一人的诉讼行为就会对其他上诉人发生效力。所以夫妻因共同债务被起诉,是共同被告。夫妻需以共同财产偿还,是连带责任人,有共同的义务。只有一方到庭得情况下,如果未到庭的一方承认诉讼行为的,对另一方人同样发生相同的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区分如何偿还债务。具体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适用法定财产制的夫妻,也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离婚,其中一方所借债务,应该夫妻共同偿还。第二种是适用夫妻约定财产所有制的夫妻,也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做出约定的,具体依照约定来处理。 夫妻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的偿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一种是第三人是知道夫妻有该约定的,就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主张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由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夫妻所欠债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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