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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溪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参加...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流溪河流域生态公益林补偿、水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与保护、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力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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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城乡的污水处理设施。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流溪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流溪河流域内生活污水处理率应当逐步提高,2020年年底前,流溪河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流溪河流域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县级市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溪河流域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农业、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务、电力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流溪河流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流溪河流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流溪河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等有关工作。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流溪河流域保护的相关职责。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行使的职责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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