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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对物业进行管理,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依照法律、法规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的,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库,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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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旧住宅区综合维修改造规划并安排资金逐年对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公用配套设施进行修缮和改造。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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