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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所以行政复议第三人不服复议决定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复议决定限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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