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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专用候客区和临时停靠站点,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用途。...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失效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二)出租、出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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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失物招领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时受理投诉。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乘车票据、车辆牌号等相关信息。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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