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
自愿加班一般没有加班费。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情形规定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员工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该解释自有其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必要条件。当然,这也契合常理。倘若任何加班都可以领加班费,那些工作拖沓,赖在单位的人,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这对于工作效率高的同事,也并不公平。毕竟,决定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指标是质量和效率,而不是工作时长。 但职场上,更普遍的情形恐怕是“被自愿加班”。 “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第一,工作任务过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第二,应对激烈的职场竞争,自发牺牲假期。 前者的被动性显而易见,可以算是事实意义上的加班,可依然面临“认定”的难题,毕竟每个人对于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下,员工要敢于维权,保留工作量的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举证并主张加班费,寻求第三方裁决。 而后者虽看似“自愿加班”,但更多地仍是被竞争裹挟下的无奈之举。特别是在某些企业里,激情工作、无偿加班、鼓励奉献被看做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有些公司甚至公开宣扬“狼性文化”“996工作制”。 在这种企业文化里,领导和员工缺乏应有的界限,领导想当然地认为,公司发展、升值加薪是员工的唯一诉求。而其实,工作之外,领导和员工都是独立平等的个体,员工有意愿也有权力决定工作之余的时间如何分配。领导不断向员工灌输“自愿加班”的理念,事实上是对员工自我意识的剥夺。 这种剥夺,短期来看,或有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但长远看来,会慢慢将员工变成无意识的“提线木偶”,失去最宝贵的活力和创造力。而这,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来说,都不是件幸事。这种老板眼里的“自愿加班”,还是少些为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加班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之后安排,自愿加班不被法律支持,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8人已浏览
919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4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