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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

2022-09-09
征收华侨房屋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收华侨房屋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或者其代理人。被征收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被征收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办法所称的华侨房屋包括:(一)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建造的私有房屋;(三)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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