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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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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无形资产没有计入当期损益,根据规定实际扣除,从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形成的,在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销售。
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无形资产没有计入当期损益,根据规定实际扣除,从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形成的,在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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