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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 (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名称转让权”。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 (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一)名称决定权名称决定权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四)名称转让权名称转让权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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