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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管辖权是根据《解释》第十八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 1、混淆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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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解释》第十八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作的解释,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案件可能会增加,为了减轻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但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当然,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应参照上述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根据案件情况推定假设的,比如原告向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其管辖法院的确定,是在推定假设其构成侵权的基础上选择管辖法院的。
反不正当竞争包括: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虚假标志行为,即经营者使用虚假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使用与其相似的名称、包装、装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名称,引起误解的;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进行误解的虚假表达。 (3)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利用财产或者在账外暗中向对方单位贿赂,以回扣等他人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制搭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三种类型,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销售高质量、高价格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三种行为: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8)滥用行政权利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因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干预市场,妨碍合法的市场竞争;也是指在经营主体之外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的作用下,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捏造、传播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招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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