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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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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法定的强制措施,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最大限度地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案件,监视居住执行。一般情况下,办案机关会指定地点监控居住,也可能在自己家里监控居住。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侦查阶段,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都是一样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制型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住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的人和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第三,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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