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2、在客观方面...
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盈利或者避免损失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关妨害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结果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显然也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国家有关经济体系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犯罪后果,以及涉案金额大小来进行定罪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进行合法的认定判决。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况或信息,从而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编造并传播该类信息的行为,并且客观上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构成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为故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5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