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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待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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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待遇: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禁忌劳动,正常劳动日以外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按照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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