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政府或者上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社会捐赠的住房;(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4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