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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共同承担贷款,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4-12-17
在婚前,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购房首付款,并可获得证明,则自婚姻生活开始至房产交易完成期间所偿还的贷款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如果只是在婚期内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则此项房产后半阶段的共同还款部分方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在结婚前某个一方付清首付款,而其伴侣在此之后参与到还款过程中,则在此房产中,其婚后期偿还贷款的部分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另外,如果婚前一方的父母早已支付了首付款,房产被记在其子女的名下,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也未添加配偶之姓名,而且所有的贷款皆由该方父母自行偿还,那么这处房产应被视为父母对于该子女的单方面赠与。反之,若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离婚之时通常会将房产赋予登记在名下的那一方。但需要注意,得到房产的一方也应该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赔偿。 还有一种情形是在结婚前一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被记在其子女的名下,然而在婚后期又加上了配偶的姓名,这种情况下,房产就应当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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