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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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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你所述,借钱的事实及借条都是存在的,你作为借款人当然承担偿还的责任; 2、朋友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的偿还的责任,即出借人可以向你们俩主张; 3、至于钱是担保人用的,你与担保人之间有约定按照你们之间的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力义务;若无约定,只是道德约束,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你得承担。
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既然借款需要担保,证明出借人为了其出借的资金安全,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才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类型为几种,不知你为朋友的担保形式是什么,但不管哪一种担保,都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如果借款人届时不能偿还借款,其还债的义务将会转嫁到你身上,这就是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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