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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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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994年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责令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土葬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强制火化时,死者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派人到场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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