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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跟第三章有火葬跟土葬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 (一)尊...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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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责令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土葬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强制火化时,死者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派人到场协助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全面推行火化。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行不具备火化条件的乡、村,可以划为逐步推行火化区。其范围的划定,由市(地)人民政府提出,经省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提倡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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