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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交房强行入住不构成犯罪。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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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交房强行入住不构成犯罪。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交房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逾期时间部分的损失;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按时交房且开发商没有给出正当理由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实践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让购房人从物业管理公司领取房屋钥匙,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把购房人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领取房屋钥匙的前提,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纠纷。 首先开发商的做法是错误的。合理的配套费是应当交纳的,但如果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要交纳配套费,开发商就不能将此作为领取钥匙的前提条件。因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向开发商支付了房价款,开发商应按合同的约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即交付房屋钥匙)。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购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对于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购房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依据上述合约的相关条款,追究购房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一般只要房款交清,开放商就必须交房,但实践中大多开发商都利用交房前的优势强制买房人交付有关的物业费,和他们选定的物业公司签合同等等。房产商在签订买房合同的同时要求购房人签订物业合同或补充协议,如果没有签订物业合同和补充协议,交房和物业管理分开的。如果你态度坚决,可以起诉开发商交房。
开发商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延期交房: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交房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逾期交房的责任、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责任都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买房人,买房人可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如开发商没有支付违约金,买房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买房人要注意两点:1、要注意搜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证据,包括延期交房的通知,买房人收房的时间等,2、根据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若干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这里约定的是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而不是办理产权证,很多买房人对此有误解。 你可以主张从迟延交房到现在的利息。 2、房屋的质量问题一般肉眼很难看出来,因此最好经过有关权威部门的鉴定。如果权威部门认定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这样开发商应该允许购房者退房、换房并给予赔偿。如果房屋质量没有问题,只是带有一些瑕疵,如精装修房中的一些小问题,开发商应该派遣单位领导人员在现场及时解决维修。 3、本律师参加的几次法律咨询活动中,就有多位购房人向我们咨询,对于开发商的一些违约行为,是不是签署了《房屋交接书》就表示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认可。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购房人签署《房屋交接书》并不代表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认可,购房人可以根据自己与开发商的协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根据合同的条款来予以确定,如果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那么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交接书》作为确认开发商交付房屋的一个法律文件,它只能确认开发商在某年某月交房,以及交房时的状况,购房人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仅表明了开发商是何时履行了交房的义务,至于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那就要看《房屋交接书》上的相关数据、条件是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一致。购房人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并不表明购房人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承认,更不表示是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默认。 因此,双方的合同是主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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