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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裁定采取上述...
《行政诉讼法》有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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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有变更之诉。如果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辟谣】 行政诉讼后还可以行政复议? 真相:不可以 解析: 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提醒】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恒定原则:根据现有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原告,只有行政机关可作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时,也可视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3、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等证据的保全;复制,广泛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鉴定,主要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它和勘验是常用的两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笔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询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它一般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常与其它保全措施合并使用。行政审判中,上述证据保全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结合适用,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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