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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有没有变更之诉?

2022-05-13
行政诉讼中有变更之诉。如果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辟谣】 行政诉讼后还可以行政复议? 真相:不可以 解析: 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提醒】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恒定原则:根据现有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原告,只有行政机关可作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时,也可视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3、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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