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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
公安机关刑事程序: 1、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快速审查举报、控告、举报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二、提请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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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手续,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该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人员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要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所有公民,法律上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特权。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事务责任制度、执法过失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处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取消或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重视证据,重新调查研究,不轻易供述。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批起诉。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不通知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者,必须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数民族杂居的地区,应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提问。对外发表的诉讼文件,必须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和合作,依法履行合作,履行合作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监管,协调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按互惠原则,中国公安机关可与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和警务合作。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案的时候,有紧急情况,比如嫌疑人逃跑的,可以先行拘留。刑拘和逮捕都是强制措施,但是也有区别。从条件和程序上两者不同,逮捕要经过检察院批准才行,而拘留公安机关就可以执行。从程度上看,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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