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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件的详细介绍

2025-01-29
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所需满足的条件 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 职工发生的事故被确认为工伤; 3. 用人单位由于未参保而需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又不支付的情况包括: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先行支付的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个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所在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根据不同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处理如下: 1. 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2. 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3. 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 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登记,则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法院强制执行作出中止裁定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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