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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之日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XX令第256号)实施之前,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医疗...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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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其缴费,停止缴费后申请继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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