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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的依法设立主要是指设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手...
一、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的依法设立主要是指设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凡在我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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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要件。滥用的主体限于公司股东,而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2)、行为要件。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结果要件。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法官通常认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1)、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况。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如共用一个银行账号),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主要经营业务互有交叉;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甚至经营场所、电话也完全一致。 (2)、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和控制。如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或者母公司完全操纵了子公司的决策过程,使被操纵的子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成为母公司的工具。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如股东未缴纳或缴足出资,或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本低于该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或实际注资与经营规模和经营性质相比显著不足等。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没有企业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字、章程、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1、包括公司已合法取得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并且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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