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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法律在哪里进行审理

2021-10-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件诉讼管辖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件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规定适用于以下事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事件(二)信用证纠纷事件(三)申请取消,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事件(四)审查涉外商事仲裁条款的有效事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事件。第四条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的边境贸易纠纷事件,涉外房地产事件和涉外知识产权事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件的管辖实施监督,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件的,应通知或裁定将事件转移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七条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规定人发布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则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法规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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