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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7日,上午7时许,在海珠区南洲街,一名红衣男子在街头扯过一名背书包的男孩,一把推倒在地然后挥刀砍了几下,随后匆匆离开。据目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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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上学途中被砍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7年5月17日,上午7时许,在海珠区南洲街,一名红衣男子在街头扯过一名背书包的男孩,一把推倒在地然后挥刀砍了几下,随后匆匆离开。据目击者透露,男孩右手腕被砍。下午1时32分左右,警方找到小孩断手,送到省第二人民医院11层创伤骨科。由于抢救及时,孩子的右手被接活。当日中午1时多,民警在黄埔区将主犯马某抓获,随后又在海珠区鹭江将另1名涉案嫌疑人吴某抓获。今年4月,警方通过这两名打掉一个以施某兵为首的特大涉黑犯罪团伙,依法刑事拘留69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枪支4支、子弹11发和管制刀具一批,冻结涉案资金1950万元,查清团伙成员涉赌资金4千多万元。目前,已有57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根据我国法律,涉黑是一种犯罪行为。男童上学途中被砍怎么判:涉嫌;,依据《》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并处;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从法律推理来说,首先推定学校有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没有责任。换句话说,不管学校是不是真有责任,只要其不能“证明”其无责任,就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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