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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7日,上午7时许,在海珠区南洲街,一名红衣男子在街头扯过一名背书包的男孩,一把推倒在地然后挥刀砍了几下,随后匆匆离开。据目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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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杀小学生致其死亡涉嫌,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月5日12时43分,省隆回县桃洪镇南松村附近,一名男子持刀见人就砍,毫无防备的数名市民被砍伤。7名群众(4成年人3儿童)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名8岁男童当场死亡。随后犯罪男子抢夺一辆三轮车逃离现场。据悉,犯罪男子名叫罗某武,男40岁,桃洪镇文昌村人,有故意伤害前科。随后,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公安局接警后立即启动重大刑事案件侦破预案,开展围追堵截,迅速将犯罪嫌疑人罗某武抓获归案。目前,伤者正在全力救治,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相关: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与使用何种凶器无直接关系。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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