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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从房产部门划入国土部门后,存在不动产登记的资料移交工作,移交不到位将影响过户。诸如,合肥龙岗开发区在2009年从肥东划到瑶海区之后,很多房产信息档案因为缺少土地证等手续,未能移交,导致不少住户有房产证却无法过户卖房。 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要及时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一并完整安全同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明确时间,确保纸质登记资料随后按时移交。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缺陷,具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本文拟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粗略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设想,以供同仁参考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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