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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和调解不是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所以没必要先调解再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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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无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而仲裁调解书和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则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在本节后半部分加以阐述。上文就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无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而仲裁调解书和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则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在本节后半部分加以阐述。上文就是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规定说明,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程序时不合适,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的请求如未经过仲裁裁决,那么双方的争议是未经仲裁就进入诉讼程序,违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规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经过了仲裁,那么上述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又形同虚设,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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