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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新建房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
1、不是的,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退还,一般是两年,这个看甲乙双方是如何约定的。 2、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交付后,视为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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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主要有以下作用:(一)确保各类房屋的住用安全。房屋投入使用后,有形、无形的损伤无时不在发生,若维修不及时或维护不当,房屋的可靠性就会迅速降低,使用寿命大幅度缩短。在我国,多年来受“重建设,轻管理”思想的影响,对建成房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往往是房屋功能明显损耗或损坏严重时才进行检查、鉴定,其结果是房屋的使用寿命缩短,维修费用大大增加。(二)促进城市危旧房屋的改造。还存在的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甚至是解放前建造的砖木或简易结构房屋,经过几十年的风雨剥蚀和各种自然的、人为的损坏,绝大部分已沦为危险房屋。通过对这些房屋实施安全管理与鉴定,可以尽早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倒塌事故的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三)防灾和减灾(灾害管理)。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火灾等突发事故的侵袭后,房屋的结构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破坏,通过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来确定房屋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或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后继续使用。(四)对原有房屋的加层、扩建、改建等进行安全性鉴定。任何一幢房屋都是根据其预定的使用功能进行科学地设计、建造的,改变现有房屋的结构,加层、扩改建或加大荷载,必然会导致原有结构构件受力性能的改变,甚至会丧失结构稳定性而破坏,由此引发的塌房事故也时有发生。(五)对拆改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装饰装修进行安全性审定。(六)进行司法仲裁技术鉴定。(七)从事技术服务工作。
对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投诉。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商品房销售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出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实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责任。商品房的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的具体保修期和范围是: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屋面防水三年;墙壁、厨房、卫生间地板一年;那么,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果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保修单位维修后的影响,或者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开发商应根据工程质量保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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