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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答辩期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法官可以根据案情灵活确定当事人的举证答辩期间,而不是必须给予被告15日的答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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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答辩期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法官可以根据案情灵活确定当事人的举证答辩期间,而不是必须给予被告15日的答辩期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可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此,要约除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外,还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1、必须交给法院两份,这两份法院自己在卷宗中保存一份,转交给对方一份。法院在给被告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会告诉被告应当交给法院两份答辩状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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