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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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