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5条)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
行政复议第二十一条相关内容是: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想法案例,对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具体情况如下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与行政复议关系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一经提出,首先意味着行政机关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了怀疑,就其合法与否、合理与否已经产生了争议;同时,行政复议程序即告正式开始。那么,复议申请的提出,能否产生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而停止执行。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098人已浏览
5,815人已浏览
769人已浏览
9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