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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工时申请条件

2022-03-08
综合工时申请条件: 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请审批机构: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03号文规定的条件,需实行不定时工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生产经营状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与职工和工会协商情况; (五)企业的作息制度(如轮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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