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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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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请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县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四)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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