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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时对于动迁补偿款的分割,需要分情况讨论: 1、拆迁房属于私房。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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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离婚时分割方式:首先,考察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再次,如果公房拆迁补偿考虑到了同住人的因素,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通过解答的形式,对配偶一方作为同住人参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则应按照当地的规定,判断公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款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公房的拆迁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房拆迁的有关政策。此时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键是看售后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处理婚前买的房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进行分割,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处理只能根据产权人的意愿。 (二)婚前买房均为二人出资。虽然还没有结婚,但是二人共同出资买房,可以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没有约定则按当时的出资比例。 (三)一人支付首付婚后还贷。在法律上有规定,婚前买房一方支付首付的,该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人民网上海11月30日电(记者徐蓓丽、包蹇)年逾50的薛先生最近和再婚的妻子秦女士闹起了离婚。这一场一开始就由动迁利益维系起来的婚姻,因为对于房屋动迁费的分配意见不一,双方最终不得不闹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动迁款。日前,徐汇区法院判决准予薛先生和秦女士离婚,而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薛先生和秦女士均系再婚,薛先生与前妻离婚后所生一女随薛先生共同生活,而亲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所生一女随秦女士共同生活。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去年,薛先生和秦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中,秦女士提出,她的住房正在面临动迁,结婚后有利于分到更大面积的动迁安置房。于是,薛先生和秦女士很快便登记结婚。薛先生还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了秦女士处。然而,在秦女士拿到了110万动迁款之后便不顾婚约,从薛先生身边消失。 原告薛先生诉称,婚后不久,秦女士即开始疏远自己,更不提及房屋动迁之事,尤其是在她拿到了110万元动迁费之后,便不再露面,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且双方缺乏了解,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要求离婚,并分得动迁款中的40万元。 秦女士则表示同意离婚,而动迁房屋是她父母的私房,当初动迁时,共分得动迁款55万元。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短,同意给付原告及其女儿动迁款20万元。 审理中,薛先生和秦女士均同意离婚,但因双方对薛先生及其女儿的动迁份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时间较短,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及房屋动迁款产生较多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对双方争议的动迁款分割问题,因涉及原、被告各自女儿的利益,且各自女儿均已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名下的动迁款为其个人财产。因本案双方争议的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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