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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合法配偶,无权继承,但是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2、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
小三没有继承权。 小三没有权利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也没有权利继承男方的遗产,但小三儿与男方的子女是有权利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并且有权利继承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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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位孕妇的丈夫意外死亡,孕妇腹中的胎儿是否对死者的财产具有继承权,直接关系到母亲能够掌控遗产的份额的多少。因此,这是人们会经常关注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胎儿在出生前都是依附母体存在的,其并不是独立的生命体。其是否能够顺利诞生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那如何保障胎儿的利益呢《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是有继承权的。但是如果胎儿在出生时是死体的,则其没有继承权,为其留有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予以分配。
般情况下,孙子是没有继承祖父母遗产的权利的,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但是其父亲先于爷爷去世的,其孙子可以作为父亲的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其父亲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般来说,女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公公的遗产。但如果女婿对岳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可以当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合法继承遗产。并由于履行了较多义务,可以多继承遗产。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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